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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呱呱坠地到垂垂暮年,从家长里短到邻里纠纷,从柴米油盐到权益守护,《民法典》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汇编,而是扎根烟火日常、守护万家灯火的 “社会生活百科书”。
我们用普通家庭的真实生活故事,把事关你我切身利益的民生法律知识,讲得明白、看得入心、记得牢靠。
【小区里的 “飞来横祸”】
初夏的傍晚,王阿姨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楼下散步。突然,一个玻璃瓶从高空坠落,砸在脚边,碎渣溅到手臂,惊出一身冷汗。
“这是谁这么缺德!”围观邻居议论纷纷,可楼层太多,根本找不到抛物人。有人劝王阿姨 “自认倒霉”,可王阿姨心里憋屈:无妄之灾,难道只能白受委屈?
先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同时,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熊孩子打赏主播,血汗钱能要回吗?】
这边王阿姨的惊魂未定,家里又出了烦心事。10岁的小明偷偷拿手机观看游戏直播并且给游戏主播打赏共计2万余元。王阿姨发现后又急又气,联系平台却屡屡碰壁。“孩子不懂事,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打赏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打赏行为无效,王阿姨有权要求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项。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居老人的安心晚年,法律守住 “安居权”】
王阿姨的公公张爷爷,操劳一辈子攒下一套老房子。心疼儿子儿媳工作忙碌,又担心自己晚年无人照料,张爷爷想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却又怕日后失去居所、老无所依。
“房子给了孩子,自己万一没地方住,可怎么办?”

这是很多独居老人的共同顾虑。张爷爷即使将房子过户了,仍然享有居住权,对房子有占有、使用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首次设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彻底解决 “以房养老” 的后顾之忧。
【照片恶搞乱发,小心侵犯肖像权】
青春期的小宇给同学小红拍了照片,私自用软件修图恶搞,加工成丑化的“趣味形象”,未经小红同意,就发到朋友圈和抖音平台公开传播。小红看到后非常生气,上门找到小宇及王阿姨,要求小宇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宇未经同意,丑化、公开小红的肖像,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当立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好心帮人却出事,要不要担责?】
周末雨天,邻居急着送孩子就医,王阿姨好心提供无偿顺路搭载,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轻微剐蹭,导致邻居孩子受轻伤。对方家属心生埋怨,要求王阿姨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王阿姨满心委屈:好心帮人,反倒要担责?

法律保护善意无偿搭乘行为!无偿顺路搭载是助人为乐的善举,值得鼓励和保护。因此,只要王阿姨不是故意引发事故,也没有闯红灯、严重超速等重大过失,即便自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也应当依法减轻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入日常,典护万家】
从制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到追回未成年人打赏、守护家庭财产;从保障老人居住权、安享晚年,到保护肖像权、守护人格尊严……《民法典》从未远离我们的生活,它贯穿人生全程,覆盖衣食住行,守护每一份合法权益,温暖每一个平凡日常,真正做到法在身边、典护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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