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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型捕捞现场,“捕”的就是你!
时间:2024-11-26  作者:廖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初冬时节,水美鱼肥。空手而归的“钓鱼佬”阿毛刷着抖音,看到某渔业养殖公司秀出冬捕“第一网”的丰收场景,不禁开始“心痒痒”。


奈何家中没有承包鱼塘,阿毛动起了歪心思,把目标指向了老家的鄱阳湖边。阿毛立即在“钓友群”里号召,得到许多人的响应。



一个月黑风高夜,阿毛、阿亮、阿根等十余人相约携带电网、下水裤、大麻袋等工具,偷偷开车来到了某乡鄱阳湖边,大家齐心协力,下水、拉网、装鱼……



意料之外,法理之中。被“一窝端”的不止网中的鱼,湖边的阿毛等人捕来了“刑期大礼包”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


犯罪嫌疑人阿毛、阿亮、阿根等十余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余千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涉案十余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




非法捕鱼一时爽,撒下渔网落入法网。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安全严重损害的,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应该自觉遵守禁渔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莫因贪图口腹之欲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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