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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
时间:2025-06-05  作者:丁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法典诞生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正式宣布我国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它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全部范围和基本规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了解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



网购下单即合同订立


随着数字经济和贸易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在网上购物用户规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涉及网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线上签订合同缺少明显的要约承诺标志,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以货物售空的理由取消订单或是拒不发货,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而民法典中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显示订单提交成功时,消费者和店铺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如果在下单成功后,商家取消订单或拖延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要约承诺和合同成立的标志时点。这样的规定,拟制了法定的网络合同成立条件,明确界定了买卖双方在网上高效省时购买出售商品的法律关系成立时间,使经营者明确地预知合同成立时间,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利,有效促进了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繁荣发展。



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共有


小区开发商在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赚取租金,在建筑外墙面设置广告、牌匾等商业宣传设施,在走廊、过道、电梯间等设置广告赚取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理成本后,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引起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业主共有财产权益的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社会生活离不开大数据支撑。公民从事交易行为、必要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要提供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在此环境下,个人的信息经常被平台或商家收集,一旦泄露将可能导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存在不法分子通过购买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获利,侵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获得这些信息的单位机构有义务采取保密措施。如果因泄露使第三者掌握了利害方个人信息,并使利害方受到损害的,利害方可要求信息获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自身也要做好个人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增强权利意识,共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推动物业、社区等加强管理,减少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全职家务离婚可获补偿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他的付出往往难以被经济价值所衡量。家务活等琐碎繁杂的事情消耗时间和精力,离婚时能否被重视和肯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


“典”亮生活,与法同行。主动学习民法典,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践行契约精神,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当遇到法律问题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让法治成为我们生活的准则和习惯。


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在民法典的守护下,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让法治之光普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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