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民事生效案件的受案范围及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应当先向其上级法院行使上诉权。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告知其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二)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指南
一、监督依据: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二、申请受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1、收到执行款后超期未给申请执行人;2、未按期对书面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作出裁定;3、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4、执行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5、超标的额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6、采取执行措施违法,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7、违法处理执行财物;8、违法立案或者不立案;9、怠于采取执行措施;10、其它违法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或者申请人将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交由当地街办的司法所,经其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其代为转交检察机关。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