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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务须知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举报网站为 www.12309.gov.cn/Register.aspx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预约律师接访

推行律师坐班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首批引入5位公益律师,每月16日(遇星期六提前一天,遇星期天推迟一天)到设在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服务站现场坐班接访。同时,建立律师预约接访制度,信访人可在检察机关提供的由20位专业律师组成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中自主选择接访律师,提前预约接访。

三、预约民行接访

 

四、预约视频接访

上级检察机关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同时应当提供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于属于上一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二个工作日以内,将预约申请以及控告申诉材料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提交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一级检察院收到下级检察院提交的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以及控告申诉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接访部门以及接访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以内通知该人民检察院。需要联合接访的,应当同时通知参加联合接访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接受预约申请后,接收预约申请的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将具体接谈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视频接访室规章制度等事项告知预约申请人。控告人、申诉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多名控告人、申诉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全程参与远程视频接访,但控告人、申诉人要求回避的除外。

五、信访须知

1、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2、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3、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5、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6、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7、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8、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六、控告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包括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控告。 控告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七、申诉管辖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八、申诉受理范围

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九、民行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十、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的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原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十一、国家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递交下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十三、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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