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有错漏,新检抗诉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真实案例奉上
① 故意伤害
2017年7月16日,小古乘坐朋友所开车辆经过新建区长堎镇友谊路时,因为行人大徐没有及时让路,双方发生口角,小古下车用拳脚对大徐实施殴打,将其打倒在地后,坐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大徐伤情为轻伤二级。
② 妨害公务
2018年1月12日小古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③ 释放当天被抓
2017年7月17日,受害人大徐向新建公安分局报案,2018年3月22日该局对小古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20日在小古妨害公务罪刑满释放当天,新建公安分局因其涉嫌故意伤害案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新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④ 一审判决
故意伤害案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⑤ 抗诉意见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新建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未注意小古所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是在其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2018年1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该属于宣判后发现的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宣判后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时,应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同时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小古的故意伤害罪应在刑期总和十七个月以下,最高刑十个月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南昌市检察院支持如上抗诉意见。
⑥抗诉成功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建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原审刑事判决,以小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之前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即已经执行的七个月予以折抵,刑期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
那两次判决有什么不同呢?不同之处在于小古的刑期减少了2个月。
判决执行完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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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
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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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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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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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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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至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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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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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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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执行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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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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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至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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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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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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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
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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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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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检察院此次对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的成功抗诉,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有力地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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