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心存侥幸,小区内醉驾被判刑
时间:2018-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7月18日13时许,新建区长征西路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车在小区道路上发生了刮蹭。

民警在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心存侥幸,小区内醉驾被判刑

报案人王某:“今天中午我下楼开车出去,刚开出几米就看到他开辆车歪歪扭扭的过来,先是一个小坡没冲上去,又往我这边拐过来,我让车都来不及,就被他撞到了。” 

犯罪嫌疑人张某:“中午我们村进行接谱活动,大家难得一起吃饭,我就喝了几杯酒。酒是在10栋喝的,我住在5栋,距离一百多米,就直接开车回家了,哪晓得会撞到...” 

证人刘某:“今天中午我和张某是一起喝了酒,后来叫他不要开车,他说家就一百多米远没事,小区里面也没有交警会管,两分钟就到了,就开车走了。”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0mg/100ml,属于醉驾。

心存侥幸,小区内醉驾被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办案分歧】 

收到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危险驾驶罪首先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小区内道路不是道路交通法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没有危害不特定人,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该小区的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以确定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

【查明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小区内道路,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

带着这个疑问,案件承办人来到了案发小区实地查看。

心存侥幸,小区内醉驾被判刑

该小区有楼房二十余栋,道路十余条,最宽处为双向四车道,且道路画有分界线,指示牌等,外观与市政道路无异。

经退补,侦查机关先后询问了小区物业、门卫等人。

门卫:“我们小区是这样的,办月卡就是150块钱一个月,不办月卡的话,按小时计费,自动拍照自动放行的” 

物业:“我们小区好难管理,对面就是集贸市场,所以好多人经常停车到我们小区,有的人出去时还不交钱,把我们当免费停车场” 

【提起公诉】 

经审查,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所居住的小区内道路宽敞,其虽然属于住宅小区但开放式管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具有公共性,张某在该小区道路内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驾驶能力明显受到了酒精的影响,在开车时歪歪扭扭,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醉酒驾驶的行为确实对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8年10月19日,我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0日,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检察官提示:很多人都以为地下车库、大学校园、自家小区等处属于”无信号灯、无交警管理“的法外之地,平时想停车就停车、想逆行就逆行,但事实上在这些地方酒驾也很可能构成犯罪。不要因为贪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而害人害己。无论何时何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记!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扫黑除恶
【普法小课堂】知识产权日,一起“涨知识”!

版权所有: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江西省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481号
邮政编码:330100 电话:079183732000
技术支持:
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