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法治中国
【“暖新”为民】司法救助,让法律更有温度
时间:2024-11-05  作者:雅俗共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好!我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请问你是王二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害人李女士吗?


检察官

申请人


是的,我是李某某,请问有什么事吗?

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您受到了侵害且没获得赔偿,如果现阶段您生活困难,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官




(上下滑动查看↓↓↓)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它在充分发挥“救急救困”作用的同时,又能有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完善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逐年增多,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申请人


是真的吗?还有这么好的事,是不是骗人的?

您可以来检察机关实地办理,请放心,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


检察官

(上下滑动查看↓↓↓)



哪些人符合救助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民事类型的救助对象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类型的救助


1.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申请人


好的,那需要怎样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带上您的身份证,户口本,伤情鉴定材料,医疗相关材料,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写一份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来新建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检察官

申请人


可是我现在还在康复当中,行动不便,可以让我丈夫代为申请吗?

可以的,您写一份委托书,委托您丈夫代理申请,同时携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即可。


检察官

申请人


好的,谢谢,我们准备一下材料就去检察机关申请。


(上下滑动查看↓↓↓)

三三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我受伤后,住院花费了二十余万元,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我丈夫平时打零工,没有收入,家里孩子还在上学,整个生活全部打乱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赔偿。

我们会尽快办理,让你早日收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缓解生活困难。


检察官

申请人


检察机关给我发放救助金,会不会影响原案办理或赔偿?

不影响,原案按正常程序进行,不会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检察官



办案

流程


提交材料


案件登记


办理、审批


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


国家司法救助金收到了,谢谢检察官,解决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

不客气,是我们应该做的。


检察官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提醒您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扫黑除恶
【普法小课堂】知识产权日,一起“涨知识”!

版权所有: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江西省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481号
邮政编码:330100 电话:079183732000
技术支持:
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