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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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检护民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315”“激发消费活力”普法宣传护民生。

3月14日上午,在新建新城吾悦广场上举行的新建区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上,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咨询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律,详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常见情形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民事检察职能等,现场解答老百姓提出的法律疑问,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健康意识,确保安全消费。

近年来,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聚焦食品卫生、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打早打小”,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散装食品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推动解决行业内、区域内普遍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酒店餐饮包间最低消费XX元”“预付卡消费:本店对该卡有修改和终止使用权”……
以上条款均为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时 遇到以上条款均可投诉
如何认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要擦亮眼睛,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
一是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
二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四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五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六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
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市场监管部门将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药12331、价监12358、知识产权12330等5个投诉平台和渠道,统一整合为现在的12315,不管消费者的投诉是针对食品、药品还是商品,投诉的内容是质量还是价格,投诉的企业在网上还是线下,都可以通过12315的热线电话、网站、App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入口24小时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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